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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 | | 對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 | | 1. 客戶須應長雄的要求不時向長雄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及/或身份證明文件以在長雄申請開立 | | 帳戶、延續帳戶或要求長雄提供有關證券的投資服務。 | | 2. 若未能向長雄提供所需資料或會導致長雄無法開立或延續帳戶或提供有關證券的投資服務。 | | 3. 在客戶與長雄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長雄亦會收集客戶的個人資料。 | | 4. 客戶所提供的客戶資料將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 | (a) 為提供服務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 | (b) 作信貸檢查; | | (c)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貸檢查; | | (d)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 | (e) 為客戶設計有關證券的投資服務或有關產品; | | (f) 宣傳有關證券的投資服務或有關產品; | | (g) 確定本公司對客戶或客戶對本公司的債務; | | (h) 向客戶及為客戶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 | (i) 根據長雄須遵守的規則、條款及法例要求作出披露;及 | | (j)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 | | 5. 長雄會把客戶資料保密,但長雄可能會把有關資料提供給:- | | (a) 任何中間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證券結算或其他提供與長雄業務 | | 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 | (b) 長雄的任何分行或集團內相關之公司,用作集團內公司所提供服務或產品推廣之工作; | | (c)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對長雄有保密資料承諾的公司,包括長雄集團公司; | | (d) 任何和客戶已有或建議交易的財務機構及其聯繫機構;或 | | (e) 任何長雄的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長雄對客戶的權利的受讓人。 | | | 6. 根據私穩條例中的條款,任何人: | | (a) 有權審查長雄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的資料; | | (b) 有權要求長雄改正有關他不準確的資料; | | (c) 有權查悉長雄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際運用及被告知長雄持有關於他的何種個人資料。 | | 7. 根據私穩條例的規定,長雄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 8. 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改正資料,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際應用或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 | | 士提出: | | 長雄集團資料保護主任 | | 地址: |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99至105號大新人壽大廈18樓 | | 電話: | 2815-3522 | | 傳真: | 2581-0638 | | 電郵地址: | els@everlong.com.hk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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